《雇主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應注意事項》
- 勞基法所謂工作能力不適任: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包在內。
- 應對勞工的缺失具體告誡並留下書面證據:實務上許多雇主都忽略此點,對員工不良表現僅有口頭告誡,以致於在訴訟上無法舉證該員工之不適任情形。
- 制訂績效考評規則(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簡稱PIP):雇主聘雇員工,勢必有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為處理員工因為知識、技能、能力或態度方面有所缺失之情況,可與員工合意以績效考評政策作為處理準則,處理相關警告及資遣事項,勞雇雙方均受其拘束。簡單來說,PIP規則會列出何時可以發動考核程序,以及輔導之措施及時間、輔導後若仍不及格之效果(例如解雇)。
- 得以合理業績目標作為工作能力是否適任之標準:實務上承認僱用人為其事業發展及永續經營,對於僱用之業務人員訂定一定量能業績目標,倘所定業績目標與受僱人之職級、薪級相當,無顯然高估致受僱人無法達成之情形,且其業績表現與附隨工作所提供客戶之專業服務息息相關,受僱人長期無法達成業績目標,經僱用人給予相當改善期間仍無法達到,即屬不能勝任工作。例如同為銀行財富管理顧問,執行副總裁領取的薪資是助理副總裁的1.5倍,但業績目標僅差距1倍,因此法院認為公司對執行副總裁的業績要求屬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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