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年底將近,許多企業陸續評估年終獎金發放事宜,不少員工也關心「公司不發年終是否合法」。
對此,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彭成翔律師指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60140337號函,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原則上屬「勉勵、恩惠性質」,並非具勞務對價性質的工資,雇主可視公司獲利與員工績效自行決定是否發放。
然而,實務上若年終獎金的發放已成行業長期慣例,且雙方在締約時對此了解、有意使其成為契約拘束的一部分,或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已有明確約定,最高法院認為,該獎金可能被視為經常性給與,公司不得任意刪減或拒發。
以科技業、製造業為例,常見薪資結構中包含「14至15個月」年薪,法院即可能據此認定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彭律師提醒,企業應於內部規章中明確訂定各項獎金性質與發放條件;締約時,亦應注意雙方認知與表達是否分岐,避免引發勞資爭議;勞工若遭逕行刪減或不發年終獎金,則應保留勞務契約、公司內部公告、轉帳資料及訊息紀錄,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協助。
「制度透明、依據明確,是信任的起點。」彭成翔律師強調,企業若能事先釐清制度,員工若能了解權益,即能在年終旺季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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