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發放真的是老闆怎麼說就怎麼做嗎?不想以補休來換加班費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跟老闆爭取,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蔡宛珊資深律師透過簡易的案例來說明補休以及加班費之間的法律關係:
【案例事實】
小力是糕餅店員工,每每鄰近過年或中秋節前,總是店裡最忙的時期,老闆要求員工加班,卻只同意讓小力自己另外找時間補休而不願發給他加班費。雇主這樣自己片面決定真的可以嗎?
【法律分析】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定,雇主在要求員工平日或者休息日加班後,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倘若是選擇補休,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必須是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將加班的工時換成補休的時數。換句話說,雇主是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一律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發放。
此外,雇主亦不得事先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規範等方式,明訂加班一律補休的規定,或在加班事實發生前,即一次性約定員工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至於補休的期限,原則上由雇主跟勞工間自行協商約定,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而不利雙方遵循,已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例如:週年制、歷年制或會計年度),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蔡宛珊律師也提醒各位雇主應留意的是,倘若員工還是未能在期限內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依勞基法之規定核算加班費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