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所長郭忠儒及警備隊警員白宇翔於112年7月底12時許,駕駛巡邏車行經台一已線及國泰路路口時,發現有車輛停於路中,隨即上前查看並詢問是否需要協助。
原來一家三口準備從台一己線進入竹南市區,但車輛突然熄火怎麼也無法發動,為避免故障車輛造成交通阻塞及防制交通事故發生,而造成更大危害,警方請駕駛將車輛打至N檔並控制方向盤,由所長郭忠儒於後方注意來車並疏導車流,警員白宇翔與車上民眾一起將車輛移置路旁適當位置並等待拖吊車輛前來救援。
竹南警藉此提醒民眾,於行車前請確實檢查車輛以保護行車安全,若遇到車輛拋錨,應先注意後方來車,並依規定設法將車輛移置適當位置,以免車輛拋錨故障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