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彭成翔律師的說明,說明召開董事會應注意事項
1.董事與公司間之委任契約,經當選之董事承諾即生效力,不以提出就任同意書或登記為必要:
依照法院的見解:公司與董事間之委任契約,乃諾成契約,由公司之代表機關向當選之董事為要約,經該董事承諾即為成立,並無一定要式,未規定須提出董事願任同意書之法定格式始能成立,若當選之(新任)董事有可認為承諾(「就任」)之事實,如得票最多之董事當選人已依公司法第203條召集第一次董事會,或當選董事出席該次董事會,可認有承諾之意思表示,委任契約即為成立。而當選之董事有無簽立董事願任同意書,要僅屬形式上公司得否據以依行政規定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之問題,不能僅以董事尚未簽立願任同意書,即認董事無就任之意思而與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尚未成立生效。」換句話說,董事如果已經有可以視為承諾就任的事實,就已經是某公司的董事,不會因為沒有提交就任同意書或未經登記而無效。
2.董事會之召集,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否則董事會當然無效:
依照法院的見解:規定董事會召集之相關程序及決議方法,目的即在使公司全體董事能經由參與會議,互換意見,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董事會既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3.無效董事會決議所召集之股東常會,屬召集程序違背法令,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法院認為:公司依無效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之股東常會,僅召集程序違背法令,非無效或不成立;再股東常會所通過補選董事之系爭決議,涉及公司權力中樞之更換,攸關股東權益甚鉅,自屬公司重大事項,若未經有效之董事會決議先行審核,足認係重大瑕疵且於決議有影響,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決議起30天內訴請法院撤銷股東常會所為之補選董事決議。
彭成翔律師也提醒道董事會是公司之權力中樞,董事的選任及董事會的召集往往牽動整個公司的權力變革,建議公司應事先確認相關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令,否則即有可能在事後遭股東提起訴訟否決決議的效力,公司企業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