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疫情影響,許多企業被迫實施無薪假策略,更甚者得實行人力縮減的資遣手段;然而,受雇勞工面臨失業時,是否都可以請領政府最長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呢?這就必須回頭檢視當初企業聘用時,是否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黃竑鈞表示,五人以上的企業因屬勞保強制投保對象,因此公司通常在為員工辦理勞保投保的同時一併納入就保投保;五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屬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勞工,雇主都要為其投就保。換句話說,即使只有僱用一名員工,也需要為勞工辦理就保投保。
黃竑鈞說明,就業保險效力開始或停止,都是自申報或通知當日起算,因此雇主須在勞工到職之當日起,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勞工到事業單位任職時,務必確認是否有投保就業保險;企業雇主或人資人員在進行相關召募聘用時,務必詳加了解徵才任用相關的勞動法令規範,並依據勞、健保及就業保險投保細則規定辦理加退保,為企業降低法律與管理風險、避免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