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洩漏客戶名單?
Q:公司員工好像洩漏客戶名單給競爭對手,我可以去查看員工電子信箱或通訊軟體對話嗎?
公司不幸遇到員工從事不法行為傷害公司利益,需要追查員工電子郵件確保證據,但查看員工的公司電子郵件難免會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為免紛爭,建議在具有相關電腦使用之公司工作規則宣示或員工同意(例如勞動契約)檢查的前提下,以合目的性的方式搜尋(例如關鍵字),較能免除法律風險。
公司如何利用契約合理查看員工信箱?
針對公司是否能針對發給員工的信箱或通訊軟體進行查看,依照目前法院的見解,為保障員工工作場所的隱私權,並非是無條件一律認肯公司有此權利,而是以「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Line)通訊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標準。
倘若公司的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已明確表明對於員工公務電子郵件的查看政策,那麼員工對此就沒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再加上稽查員工電子郵件時,係以關鍵字進行搜尋,查看方法上也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認定在此種情況下公司監看員工電子郵件就不違法。
- 相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48號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 本文為作者投稿,僅代表作者個人之觀點與意見,與本平台立場無關。涉及之著作權、言論及法律相關責任,均由作者自行承擔。
- 我已確實了解,台灣新聞聯播網擁有審核及決定是否刊登的權利。如新聞稿有違反法規或被檢舉的疑慮,台灣新聞聯播網有權將其下架刪除,且不另行通知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