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留住人才,往往會發放各種不同的獎金,如果獎勵的目的是鼓勵員工持續為公司效力,可以設計「久任獎金」作為留才的制度,但久任獎金的性質算不算工資,會涉及平均工資的計算以及加班費的爭議;另外,在員工違反規定離職時,雇主可否請求返還已經領取的久任獎金,可能都是雇主的疑惑,我們說明如下:
久任獎金算不算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及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久任獎金非工資,但行政機關曾認為在按月給付的久任獎金因為屬於計時給與的工作所得報酬,為經常性給與,所以性質屬於工資。為了減少爭議,應該盡量不以按月給付之方式設定久任獎金比較適當。
另外,為避免與經常性薪資混淆,也建議雇主在久任協議中明訂「久任獎金」係屬「經常性薪給外,員工同意長期任職之獎金」。
員工違反久任義務時,雇主可否請求返還久任獎金?
如果今天公司為了能留住員工,打算給員工久任獎金,但員工之後違反久任義務,公司可不可以要求返還獎金?
在判決中,曾經有員工主張久任獎金服務同意書的返還條款違反民法定型化契約條款而無效,但法院審酌勞工是否簽署久任協議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權益,員工可自行選擇是否簽署,對員工無重大不利益情形,認為不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而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久任獎金之性質,有判決認為係屬附解除條件之給付,所以一旦員工違反協議,雇主可以要求返還已領取之全部久任獎金;但也有判決認為,返還久任獎金,屬於違約金之性質,將依照實際任職期間與約定久任期間之比例酌減返還之範圍
律師提醒
久任獎金的發放有助於員工長期合作,提升公司工作效率,但其中仍有細節需要注意,避免原本獎勵員工的美意,變成以紛爭收場,也能提前預測風險,制定有效率且合法之久任條款。如果有久任獎金契約訂立之需求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所可以提供專業的判斷及諮詢。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小字第258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