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關鍵字廣告」是否需要考慮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抑或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的法律?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彭成翔律師將為我們說明:
在實際案例「瑪麗蓮案」中,原告瑪麗蓮公司以及被告維娜斯公司兩方皆是以女性塑身衣製造銷售為主要之業務,然而被告維娜斯公司委刊廣告公司使用原告瑪麗蓮公司已註冊商標並取得商標權之「瑪麗蓮」文字來做為他們的關鍵字廣告所引發的商業糾紛訴訟,對此法院認為:
插入型廣告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被告維納斯公司使用插入型廣告之方式,使得消費者在搜尋「瑪麗蓮」時,同時並列「維娜斯」及「瑪麗蓮」之搜尋結果,然實際點選進入「瑪麗蓮」商品之網站後卻會直接連結到被告維娜斯公司之官方網站中,有意圖攀附「瑪麗蓮」商標之行為及影響原告公司所擁有之經濟效益及努力結果,造成對於同業之不公平競爭,影響市場公平。
帶出型廣告不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被告維娜斯公司以「瑪麗蓮」為關鍵字,並於搜尋引擎上搜尋後,出現廣告「維娜斯塑身衣週年慶優惠中」、「維娜斯推推指限時優惠中」等內容,點選廣告內容後均連結至被告維娜斯公司之官方網站中。雖然鍵入「瑪麗蓮」關鍵字與所帶出廣告置於同一頁面,但是關鍵字是由使用者自行鍵入,與廣告主或刊登者沒有相關聯,此種「帶出型」關鍵字廣告,其廣告標題或文字由於並未使用該關鍵字,並未積極標示系爭商標,也未以系爭商標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故難認有不公平之競爭行為。
彭成翔律師綜合以上所述,提醒雖然網路十分蓬勃發達,但在購買關鍵字廣告時需要謹慎,以免被處以罰鍰。
參考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