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公司辦理增資時,可能還涉及贈與稅的議題,如果股東刻意放棄認購新股權利,讓二親等內家人認購股份,有可能會符合贈與稅課徵要件,必須補徵贈與稅。
假棄權、真贈與
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表示,根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當公司發行新股時,要先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讓原股東依持股比例先認購新股。不過當原股東未認購股票時,公司可以洽由特定人認購。
由於可以讓特定人認購,因此可能發生「假棄權、真贈與」的情形,原股東可能在形式上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但實質上又透過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性,將特定認購人指定為自己的兒女、兄弟姐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這種情況就涉及贈與稅議題。
如何判斷此種股權贈與行為,有四大認定要件
至於如何判斷此種股權贈與行為,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指出,財政部曾以函令發布四大認定要件。首先是公司股票的發行性質,對於國稅局而言,只有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增資時,才會構成上述贈與行為。
第二項要件是影響力,原股東對於公司董事會選擇特定人的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掌控力。
第三項要件是受益人,當公司洽特定人認購新股時,找到的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果第三人只是人頭帳戶,或是由原股東親屬所掌握的法人,增資的最終實質經濟利益,還是會歸為原股東親屬,這種也算贈與。
第四項要件是認購價格,如果特定人認購時,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明顯有落差,且總價差距大,對國稅局而言,原股東放棄認股,就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也就更可能是規避贈與稅的手法。
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最後稱,以上相關要件的舉證責任,都是落在國稅局身上,一般股東若只是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會構成贈與行為,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有這種迂迴贈行為,應盡速主動補報、補繳,以免未來遭查獲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