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糾紛當中,其中房屋糾紛經常出現的房屋租賃問題,當房客欠繳房租的時候,屋主多久才能收回房屋呢?也會實際使用案例來跟你分享這個常見的房屋糾紛問題。
屋主如果遇到不肖房客,未依據租賃契約繳納房租,依約可能會有終止契約、違約金,或甚至約定屋主可以收回房屋。
然而,實際上出租人(屋主)若要終止契約,依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必須先扣除承租人(房客)的押金抵償後,若承租人(房客)積欠租金仍逾 2 個月以上,屋主才可以終止契約、收回房屋。
假設屋主張媽媽將套房租給大學生阿華,簽租約時已有收取2個月的押金,每月租金 1 萬 6,000 元,每月10日付房租。但阿華從 111 年 1 月 10 日即未再給付,至今已過了 3 個月了,張媽媽是否可以收回房屋?
答:不可收回。雖然大華已積欠 3 個月的租金,但張媽媽須先以 2 個月押金抵付積欠的租金,扣除押金後,大華積欠1個月租金,還未達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故張媽媽必須待大華積欠共 4 個月房租,且必須經過「催告」程序,也就是必須向大華催繳,大華仍未給付後,才可以收回房屋。
屋主該怎麼「催告」?存證信函怎麼寫?存證信函範例看這裡!
一、屋主自救催告方法|寄發存證信函
如前所述,屋主(出租人)必須先經過「催告」程序,才可以收回房屋。所謂「催告」就是要向房客(承租人)進行催繳,法律並未規定催告之方法,無論是Line、電話、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均可作為催告方法。
然而,若是以Line、電話、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方式進行催告,往往不利於保存證據,房客也可能矢口否認收到催告。所以最有保障的作法,即是寄發「存證信函」。
所謂「存證信函」,即是寄送一式三份的信件,一份寄給對方,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則存放在郵局,由郵局擔任公正第三方代為保管。如此一來,即使收件人(房客)矢口否認有收到信件,也可調查郵局存檔即可證明寄件人確實有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