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攻讀博士的台灣留學生曾以琳,於去109年11月間,在韓國首爾市遭金姓男子酒駕撞死,且該位金姓男子是第三次酒駕遭逮捕。案件經韓國法院審理後,一審法院認定金男為酒駕累犯,因此判處8年有期徒刑,韓國的二審維持原判。不過,依據韓聯社相關報導,韓國最高法院於110年30日認定原一二審判決所引用的條文違反韓國憲法,因此將該案發回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重審。
韓國最高法院表示,該案金姓男子在一審及二審判決中都是援引特殊犯罪加重刑責及道路交通法合併量刑,然而該條文有違憲之情形,因此被發回重審。
曾以琳的父親曾慶暉表示,他與妻子聽到韓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時心碎也心累了,夫妻倆手中捧著的寶貝女兒如珍珠,金男連續酒駕又撞死人,韓國最高法院卻認為判連續酒駕重刑是違憲,這實在是無法接受。
通曉國際法律的英國法學博士李育昇律師表示,韓國原來的法律,對於酒駕累犯,將採取加重處罰,但對於此條文中 「累犯」,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換言之,如果兩次酒駕行為的時間相隔甚長,那麼對於該人第二次的酒駕行為,是否皆應加重處罰,韓國憲法法庭認為不無疑義,因此對於韓國女留學生的案件,韓國最高法院撤銷原來加重處罰的判決,而發回更審。
李育昇律師進一步表示,酒駕應予較嚴格之處罰,是各國的趨勢,但法律的制訂上,仍需更為周全,將各種酒駕犯罪行為及罰則明確化,以期使法制更健全,也更能達到遏止酒駕犯罪的目的。在台灣地區,依據刑法第183條之3之規定,如果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法律對於累犯之定義,有明確規定以5年作為期限,因此法律較為明確,應無韓國目前所遇到違憲的問題。然法律不是萬能,如何從教育、宣導等各方面著手 以治本的目標來討論酒駕議題 也是需要大家再集思廣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