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例如「秘書、特助」工作內容,在於協助首長為核心業務之事務性處理,與性別是否為女性、身高條件為何、年齡長幼沒有絕對關係,雇主不得以性別或身高的條件進行不合理的徵才行為。
什麼條件構成就業歧視?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處罰規定:
雇主違反就業歧視規定者,可處30萬以上150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命限期改善。
裁罰實例:
- 營業場所有張貼限制應徵者年齡需為42歲以下之海報
- 因勞工具有工會會員身分給予差別性勞動待遇(例如解雇)
- 求才廣告載以:「公司誠徵(非酒店)董事長祕書/特助;日薪1萬元(現領);須可出國旅遊、考察;限女性,專科以上;身高:160-170公分;體重:45-52公斤;年齡:25-3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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