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訂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A公司的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是於112年6月7日郵寄給各股東,其中股東甲於112年6月13日收到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則A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有什麼風險?以下由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彭成翔律師來說明:
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該條所謂「通知」的定義為何?是以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寄出的時間為準,或是股東收到的時間為準呢?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是採發信主義」
- 無論是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的股東常會或是同條第2項的股東臨時會的開會通知,皆是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
- 所謂發信主義是指將召集之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受通知人何時收到,並不影響股東會召集之效力。也就是說,召集權人於通知發出之時,即生對股東通知之效力,該股東嗣後是否實際收受該通知,要非所問。
綜上所述,於上述案例中,A股份有限公司訂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則A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之前20日通知各股東,所以A股份有限公司至遲應於112年6月9日將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送交郵寄(於寄發翌日開始計算到股東常會開會前一日止,須滿20日),就算甲股東是在112年6月13日才收到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也不影響本件股東常會召集效力。
順帶一提,若本件A公司的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於112年6月10日才送交郵寄,則因其未於股東常會召開前20日通知各股東,為召集程序違法,可能面臨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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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5號民事判決、經濟部69年11月10日商3893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