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規定對於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以上1千萬以下之罰金,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刑金最高額時,並得於其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何謂秘密
從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可知一個能稱為營業秘密的資訊,要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
秘密性
是指所擁有的資訊是否為企業所獨有,主張受到侵害的一方有責任要提出證據,相關資訊並非其他同業已經知道。有爭議的是,客戶名稱、產業等資訊均可經由網路搜尋取得,故客戶名稱、產業等商業資訊似乎無任何秘密可言。但若客戶相關資訊是由業主耗費多年人力、金錢累積而得,仍有可能具備秘密性。
經濟性
是指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也就是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常產生的爭議是,客戶名單、產品報價能否認為是具備經濟性?
- 「客戶名單」,並不當然就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例如,僅表明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但沒有客戶喜好,特殊需求等整理分析的資訊,就欠缺秘密性及經濟性。舉例而言: 1、客戶資料僅僅是供應商及需求商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聯絡人姓名與聯絡方式之記載,只須花費心思,於坊間賣之書籍中收集即可獲得,非營業秘密。2、若表明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聯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 產品報價與銷售價格是否也是營業秘密的範疇而受保護,法院對此多認為如果僅僅只是知道賣多少錢、定價多少並不能稱為營業秘密,還必須知道或可以進一步推知成本結構,例如每日原料耗用率、原料使用量、單位成本、百分比等資訊才受到營業秘密之保障。
合理保密措施
從歷次法院的判決中我們仍可以歸納出幾種保密的方式(但不限定只能用這幾種):
- 與可能接觸營業秘密的員工簽屬保密合約
- 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管制
- 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
- 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
有些企業認為已經簽定有保密契約就盡到合理保密措施的義務,但如果簽署了保密契約後,任何人卻都可以輕易接觸該資訊,仍不能認為已經符合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