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第一銀行發現該銀行 ATM 遭詐領共達新臺幣八千多萬元,經各分行通報清查後發現,全臺各地共有 22 家分行41 台 ATM 遭到詐領,ATM 從吐鈔口接連吐出一疊疊厚鈔,沒有輸入任何密碼,也不需提款卡,甚至不用接觸 ATM 就能領錢,ATM 成了一台任意吐鈔的機器。此案為臺灣史上 ATM 遭駭客入侵盜領首例。
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
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表示司法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以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要件。而本罪規範之目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祇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故所稱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解釋上應非限於刪除「他人電腦原本存在之電磁紀錄」,倘若行為人以惡意程式植入第三人之電腦,該惡意程式即成為第三人(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行為人事後刪除該惡意程式,已足以損害該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亦符合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
盜領犯罪集團不僅刪除其先前植入之惡意程式,並刪除第一銀行本身之電磁紀錄,此部分已與刑法第359條相符。
盜領集團成員利用第一銀行倫敦分行電話錄音主機系統之漏洞,入侵第一銀行倫敦分行電話錄音主機系統後;復以該主機作為跳板,以不詳方式入侵伺服器,派送5個異常封裝檔至一銀之ATM電腦,並執行所植入之4項電腦程式後,徹底刪除執入程式,也無正當理由刪除該等程式所產生之電磁紀錄,另又針對第一銀行倫敦分行電話錄音主機,將該電腦硬碟內電磁紀錄刪除,使該電腦無法連線登入查看其狀態,損害第一銀行。盜領犯罪集團共同將第一銀行遭盜領之ATM電腦中,以及該倫敦分行電話錄音主機電腦硬碟內電磁紀錄刪除,此2部分之電磁紀錄均非盜領集團原先所植入之電腦程式,也就是說盜領犯罪集團不僅刪除其先前植入之惡意程式,並已刪除第一銀行本身之電磁紀錄,此部分已與刑法第359條規定「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構成要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