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事業需要資金,好朋友間互相投資共同經營事業,所在多有,但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糾紛也屢見不鮮,倘若決定投資好友事業,是要奉行投資有風險,不保證本金、利潤回收的觀念嗎?合約上載名為投資如果投資失利被投資人可以不用還錢嗎?高等法院曾經做出相關判決,合約約定被投資人須於特定時間給投資人本金及利潤,實際上是保證獲利性質,兩造仍應受該約定之拘束,被投資人即便生意失利仍要返還投資人錢財,不可不慎。
案例事實:
甲乙雙方合約內容為:「鄭oo稱為甲方;鄭xx稱為乙方,乙方投資甲方各類汽車買賣,新台幣陸拾萬元整,利潤新台幣參萬壹仟元整,甲方需於107年1月8日前歸還乙方新台幣陸拾參萬壹仟元整」,又於系爭合約內日期欄左側加註:「若於107年2月8日歸還,則甲方需歸還乙方新台幣陸拾伍萬陸仟元整」。由系爭合約之約定內容,可知係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8日投資上訴人60萬元從事各類汽車買賣,並約定1個月之利潤為31,000元,且上訴人須於107年1月8日(即投資後1個月)歸還631,000元(即本金60萬元+利潤31,000元)。
法院判斷:
合約既然約定鄭oo要在107年1月8日(即投資後1個月)歸還鄭xx本金60萬元及利潤31,000元,實際上含有保證獲利性質,與投資常態不同,也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有效,所以兩造應受到該約定的拘束。所以,鄭oo有依約於107年1月8日給付鄭xx,631,000元之義務。綜上所述,鄭xx依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鄭oo給付538,000元,及自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