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歲,在公司服務近30年的阿銘,由於仍有就學中的孩子,加上年邁又有慢性病的母親需要照顧,經濟重擔不小的他仍兢兢業業於工作崗位上。但是最近公司向他表明因為阿銘的工作年資已超過25年,達到勞基法退休的資格,因此公司將強制他退休。想到就要失去支撐生活的經濟來源,難過又錯愕的阿銘另外發現也有其他朋友遇到一樣的狀況,朋友向當地勞工局詢問後,才發現是雇主搞混了規定。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 黃竑鈞老師說明,勞基法在退休的規定上,共分成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項條文。根據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前述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縱使雇主依同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而勞基法第54條規定,則是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者。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向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提醒,企業雇主、人資主管及人員在處理人員勞退相關事宜時,應清楚了解適用對象、自請或強制退休及新舊制轉換、關係企業間調動之工作年資併計,相關的勞動法令也勿混淆使用,以避免造成勞資爭議。為了避免勞資糾紛產生,她也提到,若企業人資遇到勞退或勞健保相關勞動法令問題,也可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勞資Q&A問答專區,協會共有超過上百位勞動法令專家為大家解答,促進勞資關係更趨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