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2萬元,並於111年5月份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 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該分局表示,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該分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後為正數,始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倘計算後「差額」為負數,即基本生活費差額為0元,不得再減除,請納稅人多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人工計算錯誤遭國稅局補稅。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