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其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範「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兄弟姐妹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扶養者,應於申報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國外在學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動部核發聘顧外籍看護工許可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等)供審查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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