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個案為3兄妹(長男及2個妹妹),父母親都已經往生,長男也未婚未生,日前長男因故往生,由於該長男在名下有一棟公寓及少許的存款,所以2位妹妹就成了繼承人,可以繼承哥哥名下的房屋及現金,後來發現父親在上一段婚姻育有三男三女,因此2位妹妹的繼承就從原本各2分之1瞬間變成了8分之1,這也讓2位妹妹甚感不解。
法律上遺產的分配制度
(一)配偶
依照台灣現行的民法規範,如果死者往生時是有配偶的情況下,配偶是一定有繼承權的,其他血親則是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配偶按規定的比例進行遺產的分配。
(二)繼承順序
至於其他血親的繼承順序則會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與死者血緣關係越親近者優先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及孫子女。如果同時有子女及孫子女,則由親等較近者優先繼承,也就是子女)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到底能不能繼承遺產呢?
根據上述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
但是作為繼承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由於在實務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多數可能少有往來,甚至根本不清楚對方的存在(如果有婚外情所生之子女,更是難以知悉,往往必須經由戶政登記資料查詢後才知悉)。
假若有此種情況,自己又評估不會有生小孩的可能性,不願意將遺產留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討論預立遺囑,並事先規劃生前財產贈與處理等方式,讓遺產分配盡可能符合自己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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