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公證?
「公證遺囑」係指由公證人及兩位見證人全程參與立遺囑人立遺囑的過程,並作成遺囑公證書,而具有法律規定的證據力。
雖然「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也可以是個有效的遺囑方法,但其在訴訟爭議中並無特別的證據力,遺囑的真實性還是可以遭受質疑甚至推翻,而在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手續,可避免日後遺囑的真實性遭受質疑,若是有預算考量,也可以將「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攜帶前往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認證,認證的費用是低於公證費用的,也不失為一個好選擇。
遺囑公證的證據力?
公證人基於法律授權,就遺囑人之法律行為(立遺囑的行為)依法製作公證書,在證據方法上屬書證的一種,比一般私文書有更強之證據力。公證書之證據力又可分為:
形式證據力
形式證據力是指遺囑製成之真實性,即立遺囑之人,確實曾為遺囑之內容為表示。公證書屬證據方法中之「書證」,而公證書係由公證人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性質上為「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真正,此即法定形式證據力。
質證據力
實質證據力又稱證明力或證據價值,是指文書內容足以產生證明事實的效果。而文書之實質證據力如何,應該由法院依以自由心證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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