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技術出資?
在知識經濟時代,各種無形資產對於企業發展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對高科技產業而言,決定企業成敗的關鍵,早已不限於土地、廠房等硬體資源,反而是員工投入的知識。在這樣的背景下,技術與勞務股的機制應運而生。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表示,我國目前法制(含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說明什麼是技術股,但大致上可以認定為技術股是指「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也就是以智慧財產作為出資標的。除上述以智慧財產出資方式外,有時也希望提供勞務出資,以換取公司發行之股票,但因為勞務付出不屬於「智慧財產技術」,所以除了無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外,不得以勞務出資換取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勞務出資嗎?
這樣真的沒救了嗎?李科蓁律師解釋,公司法在2001年修正時提出了解套的作法,看看公司法以下的兩條規定:
第 99-1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第 156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看到「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這句話了嗎?其實立法者在此開了一個迂迴的巧門讓勞務出資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樣可行,具體方式簡單說,就是由勞務提供者與公司簽訂某種提供勞務的契約,此時公司需支付勞動者報酬,也就是積欠了勞動者一筆債務,這筆債務就是「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倘若公司積欠了薪資的報酬,勞動者及公司就可以決定將這薪資債權當成取得股份的出資。
以債做股需具備之文件
李科蓁律師最後提到,以債作股時,法令規定,需經過董事會同意(若為有限公司需得股東同意),並於辦理變更登記所應檢附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中,出具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該表中並須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勞務提供者願意以報酬折抵股份同意書),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例如:勞務契約)及勞務完成證明;股款如已動用,尚應檢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相關疑問可至良品法律事務所諮詢:https://www.nicecase.com.tw/